广州市黄埔区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黄埔区摄影家协会,简称“黄埔摄协”。英文译名:GUANGZHOU HUANGP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译名缩写:HPPA。
第二条 黄埔摄协是由黄埔区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
第三条 黄埔摄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地团结黄埔区的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工作者,繁荣摄影文化和艺术创作,为黄埔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党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宏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摄影艺术创作和技艺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会在广州市黄埔区文学艺术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受其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黄埔区工作和生活的摄影艺术爱好者和摄影工作者,不分年龄、性别、职业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㈠ 承认本会章程;
㈡ 爱好摄影艺术,又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并具备以下其中之一者:
⒈有两幅摄影作品入选本会举办的摄影展览或比赛;
⒉参加本会举办的摄影作品评比活动取得或累计取得三分;
⒊有一幅摄影作品入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摄影组织举办的摄影展览或比赛;
⒋对本会工作有显著贡献。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㈠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四幅摄影作品;
㈡ 有一名正式会员介绍;
㈢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评审小组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凡国家、省、市级摄影组织的正式会员,自愿加入本会的,经向本会登记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创作、展览、艺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理事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接受本会按排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年满60周岁者,提供相关证明可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于不遵守本会章程的会员,视其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原则上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理事的表决须超过到会会员半数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候选人人选原则上由理事会提名。根据需要,也可由区属各单位和驻区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摄影组织推荐理事候选人名单,报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理事候选人人选。理事会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由当选理事组成当届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定期召开理事会研究协会的工作;定期召开年会,向会员报告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安排新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吸收新会员;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本会有关规章制度;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推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等。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管和分管协会的工作,在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在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条 任期中遇理事缺额,须由三名以上理事提名补选,补选理事人选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正式获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可在社会上邀聘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四章 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团结和组织会员,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摄影艺术理论学习研究和群众性的摄影创作实践活动,加强艺术交流,提高技术水平,繁荣摄影创作,促进摄影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对优秀的摄影艺术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积极发挥摄影这门独特艺术的作用和功能,为黄埔建设宣传工作、社区文化建设、市民素质教育和活跃人们业余文化生活服务,发挥摄影在黄埔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优势和特殊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避免或减少因著作权、版权、肖像权等侵权或被侵权引起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省、市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指导,积极参加其组织开展的摄影创作和艺术交流活动。同时,大力加强与国内外各摄影组织之间的艺术交流与友好合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向会员收取会费、黄埔区文联划拔的活动经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节约、合理、办实事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愿意通过合法的途径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以增加协会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黄埔区摄影家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05年3月13日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并报黄埔区文联备案。 |